第8835620号Canon异议复审裁定 亮点问题 在异议复审阶段,对被申请人的经营情况进行调查,发现被申请人已经存在连续三年未年检,已经被当地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证明被申请人已经不具备《商标法》第四条所规定的从事商业活动的资格,该主张被商标评审委员会采纳,异议复审理由获得支持。 文章导航上一页上一文章:「GINZA Cosy Corner」、「HIROFU」などの日本商標登録を獲得下一页下一文章:第4980404号Canonキヤノンに関する異議審判の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