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権侵害訴訟における「一事不再理」原則の適用

“一事不再理”原则在商标侵权案件中的适用

案件及典型意义

       怡丰律师事务所代理的日本株式会社百利达的子公司百利达(上海)商贸有限公司在“HC-212S口气检测计”上使用的“TANITA”标识的行为涉嫌侵犯深圳市宏亿邦电子有限公司的1574606号商标“TANITA 特需他”民事纠纷案件二审胜诉。该案典型意义在于,二审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依据在本案一审起诉前起诉并已做出的在先生效判决((2016)粤19民终2291号:怡丰律师事务所代理的关联案件,胜诉)中的认定结论–与本案相同的涉嫌侵权商品(HC-212S口气检测计)不是侵犯与本案相同的涉案注册商标(TANITA 特需他)的侵权商品,而认定本案上诉方销售涉案侵权商品的行为亦不属于侵犯涉案注册商标的的侵权行为,从而支持了上诉方关于其销售涉案被控侵权商品的行为不构成对涉案商标专用权侵害的主张。
(本案及在先生效判决的判决书下载请见文章结尾)

裁判要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7条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因此,本案中判断百利达公司销售被控侵权产品“HC-212S口气检测计”的行为是否属于侵犯宏亿邦公司第1574606号“TANITA 特需他”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其前提条件应当是“HC-212S口气检测计”属于侵犯宏亿邦公司第1574606号“TANITA 特需他”注册商标的侵权商品。而宏亿邦公司已在一审法院受理本案之前,于2015年1月20日向东莞第一法院起诉,主张晓峰公司生产标有“TANITA”标识的“HC-212S口气检测计”的行为,侵犯了宏亿邦公司的第1574606号“TANITA 特需他”注册商标专用权,“HC-212S口气检测计”属于侵权产品,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本案的审理应当以东莞第一法院审理的东莞49号案的处理结果为依据。鉴于,东莞中院在针对东莞49号案的终审判决中,认定“HC-212S口气检测计”上使用的“TANITA”标识与宏亿邦公司第1574606号“TANITA 特需他”注册商标不相同亦不相近似,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故“HC-212S口气检测计”不属于侵犯宏亿邦公司第1574606号“TANITA 特需他”注册商标的侵权商品。因此,本案中,百利达公司销售“HC-212S口气检测计”的行为亦不属于侵犯宏亿邦公司第1574606号“TANITA 特需他”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在东莞中院已经作出上述生效判决后,一审法院关于百利达公司销售“HC-212S口气检测计”的行为侵犯宏亿邦公司第1574606号“TANITA 特需他”注册商标的判决有所不当,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纠正。百利达公司关于其销售涉案被控侵权商品的行为不构成对宏亿邦公司涉案商标专用权侵害的上诉意见成立,二审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相关判决下载:

深圳市宏亿邦电子有限公司与东莞市晓峰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6)粤19民终2291号

百利达(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宏亿邦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6)沪73民终310号

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2017年年会 —-全球化背景下的知识产权保护与创新发展 商标专场

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2017年年会—-全球化背景下的知识产权保护与创新发展 商标专场
2017年6月3日-4日

一、 恶意对混淆可能性判定的影响
1、 目前知识产权法院对恶意申请的商标从源头上采取杜绝的方式。对于注册后经过使用已经获得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如果在申请之初既存在恶意,权利人主张无效宣告的,依然有可能获得法院的支持。
2、 对于《商品区分表》的使用上,与驳回复审的审理不同,即,更宽泛的扩大保护,对于恶意申请的,在商品或服务是否构成类似或近似上,根据案情突破分类表。

二、 互联网环境下侵犯商标权/专利权案件管辖法院的确定
1、 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包括侵犯商标权及专利权的案件,侵权结果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浙江、上海法院的判决)
2、 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的结果发生地是否包括被侵权人的住所地?
各地法院判决存在不同认定结果。
3、 网购收货地是否可以作为确定管辖法院的连接点?
江苏高院认为可以,广东法院认为不可以。
发言人观点:
(1) 将网购收货地作为侵权行为地或者侵权结果发生地确定管辖,会冲击原告就被告的基本管辖制度。
(2) 网络侵权不同于普通侵权行为,往往发生在网络领域内,而不具有具体的侵权行为地。
(3) 将网购收货地理解为侵权行为地,混淆了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和侵犯商标权/专利权案件的关系。

三、 商标使用过程中的诚信要求及法律后果

应注重商标所应发挥的作用,注重使用并规范的使用。注册后的使用行为中存在恶意的,可以据此搜集证据,提起无效。

北京国際印刷技術展示会――主催者によって指定された唯一の法律サポート機構

北京国际印刷技术展览会–主办方唯一指定的法律服务机构

2017年北京国际印刷技术展览会于5月9日—13日在中国国际展览中心新馆举行。作为主办方唯一指定的法律服务机构——北京市怡丰律师事务所、北京怡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在现场为参展商提供专业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

经怡丰驻展人员的协调,顺义区知识产权局工作人员到展会对涉嫌侵犯专利权的参展商进行现场执法

参展商向怡丰驻展人员进行知识产权等的专业咨询

工商执法现场,协助外国企业权利人维权

工商执法现场,协助印尼华侨举报未注册商标擅自使用®标志

「4・26世界知的財産権日|イノベーションにより生活の変化”ビジネスモデル」特許・企業知識産権保護の検討会

“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创新改变生活暨”商业模式“专利·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研讨会

2017年4月26日,在第17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当天,由中国智慧工程研究会国际学术交流专业委员会以及法制日报法制与新闻杂志社联合主办、由北京怡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北京市怡丰律所事务所承办的“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创新改变生活暨”商业模式“专利· 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研讨会在北京维景国际大酒店举行。

与会嘉宾合影留念

研讨会现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

知识产权公益服务联盟发起倡议签字仪式

中国智慧工程研究会国际交流部智慧经济信息中心主任,本次承办单位负责人于春生接受媒体采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