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の美を味わい、心を光に —— 怡豊の十月秋味摘取りデー

赏金秋美色,健阳光心情 —— 怡丰十月赏秋采摘季

金秋十月,怡丰 律师事务所组织员工开展了“赏金秋美色,健阳光心情”的主题秋游活动。
11月4日上午9点,怀着轻松愉悦的心情,我们来到了昌平张各庄银杏林。怡丰同事们畅游在金色的银杏林中,体验着北京秋日的美景,大家一边赏叶,一边不停地拍照,不仅收获了美景,收获了友谊,更收获了阳光好心情。

中午,大家来到了洼里——乡居楼。这里有别具风格的生活环境和独特风味的农家菜肴。

午餐后,大家怀着激动的心情来到了昌平君宏昌苹果采摘园。一靠近苹果园,就可以看到红红的苹果挂满枝头,香甜清冽的空气沁人心脾,同事们手拿竹筐迫不及待地扎进园子里,品尝香甜可口的苹果,亲手采摘精心挑选的果实。同事们有自己“单打独斗”的,有相互合作的,带孩子的同事还要抓住机会现场普及科普知识。大家在采摘的同时,了解了苹果的成熟过程,体验到了劳动和丰收的乐趣,增进了同事之间的交流。

参加活动的同事们纷纷表示,秋游不仅放松了身心,更让大家感受到企业工会组织的关心关爱,为大家在紧张的工作之余提供了很好的休闲放松的机会,为今后能更好的投入工作打下了基础。

 

「商標協会優秀案件に選ばれ」 怡豊の代理した本田社の商標行政訴訟案件は2016-2017年の優秀商標代理案件に選ばれ

【优秀案例评选】怡丰代理本田公司商标行政诉讼案件当选2016-2017年度优秀商标代理案件

       2017年9月1日-9月4日,中华商标协会主办的2017中国国际商标品牌节在广西省桂林市举办。在9月3日的“商标典型案例评析论坛”上,由中华商标协会组织的“2016-2017优秀商标代理案例”评选公布了21件入围的优秀案例。北京市怡丰律师事务所代理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的“HAODA好达”商标行政诉讼案件当选2016-2017年度优秀商标代理案件。

        作为商标节的主要评选内容之一,优秀案例评选活动历来由法院、商标主管部门等专家学者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在参选的百余个案例中筛选出21件优秀案例,其中,北京市怡丰律师事务所代理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的“HAODA好达”商标行政诉讼案件当选2016-2017年度优秀商标代理案件。入选理由:明确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的界限;明确了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复制、摹仿、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申请注册的行为,也属于2001年商标法第13条第2款所调整的对象;明确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中“恶意注册”主体为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时的原始主体;举出了认定是否有恶意可以考量的四个因素及其理由。

怡丰商标部负责人/合伙人杜颖女士与本田知识产权部参会代表张晶女士共享获奖荣誉

怡丰商标部负责人/合伙人杜颖女士代表北京市怡丰律师事务所领取荣誉证书

「海塩集成吊頂地理標識の証明商標」発表会に参加

参加“海盐集成吊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发布会

2017年7月9日商标部参加客户—海盐县集成吊顶协会在广州建材博览会上举办的“海盐集成吊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发布会。

怡丰商标部成功协助海盐县集成吊顶协会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申请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并在发布会上宣讲了“展会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中国天花吊顶网、集成吊顶网等媒体对该活动进行了报道。

商標権侵害訴訟における「一事不再理」原則の適用

“一事不再理”原则在商标侵权案件中的适用

案件及典型意义

       怡丰律师事务所代理的日本株式会社百利达的子公司百利达(上海)商贸有限公司在“HC-212S口气检测计”上使用的“TANITA”标识的行为涉嫌侵犯深圳市宏亿邦电子有限公司的1574606号商标“TANITA 特需他”民事纠纷案件二审胜诉。该案典型意义在于,二审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依据在本案一审起诉前起诉并已做出的在先生效判决((2016)粤19民终2291号:怡丰律师事务所代理的关联案件,胜诉)中的认定结论–与本案相同的涉嫌侵权商品(HC-212S口气检测计)不是侵犯与本案相同的涉案注册商标(TANITA 特需他)的侵权商品,而认定本案上诉方销售涉案侵权商品的行为亦不属于侵犯涉案注册商标的的侵权行为,从而支持了上诉方关于其销售涉案被控侵权商品的行为不构成对涉案商标专用权侵害的主张。
(本案及在先生效判决的判决书下载请见文章结尾)

裁判要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7条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因此,本案中判断百利达公司销售被控侵权产品“HC-212S口气检测计”的行为是否属于侵犯宏亿邦公司第1574606号“TANITA 特需他”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其前提条件应当是“HC-212S口气检测计”属于侵犯宏亿邦公司第1574606号“TANITA 特需他”注册商标的侵权商品。而宏亿邦公司已在一审法院受理本案之前,于2015年1月20日向东莞第一法院起诉,主张晓峰公司生产标有“TANITA”标识的“HC-212S口气检测计”的行为,侵犯了宏亿邦公司的第1574606号“TANITA 特需他”注册商标专用权,“HC-212S口气检测计”属于侵权产品,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本案的审理应当以东莞第一法院审理的东莞49号案的处理结果为依据。鉴于,东莞中院在针对东莞49号案的终审判决中,认定“HC-212S口气检测计”上使用的“TANITA”标识与宏亿邦公司第1574606号“TANITA 特需他”注册商标不相同亦不相近似,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故“HC-212S口气检测计”不属于侵犯宏亿邦公司第1574606号“TANITA 特需他”注册商标的侵权商品。因此,本案中,百利达公司销售“HC-212S口气检测计”的行为亦不属于侵犯宏亿邦公司第1574606号“TANITA 特需他”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在东莞中院已经作出上述生效判决后,一审法院关于百利达公司销售“HC-212S口气检测计”的行为侵犯宏亿邦公司第1574606号“TANITA 特需他”注册商标的判决有所不当,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纠正。百利达公司关于其销售涉案被控侵权商品的行为不构成对宏亿邦公司涉案商标专用权侵害的上诉意见成立,二审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相关判决下载:

深圳市宏亿邦电子有限公司与东莞市晓峰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6)粤19民终2291号

百利达(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宏亿邦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6)沪73民终310号

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2017年年会 —-全球化背景下的知识产权保护与创新发展 商标专场

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2017年年会—-全球化背景下的知识产权保护与创新发展 商标专场
2017年6月3日-4日

一、 恶意对混淆可能性判定的影响
1、 目前知识产权法院对恶意申请的商标从源头上采取杜绝的方式。对于注册后经过使用已经获得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如果在申请之初既存在恶意,权利人主张无效宣告的,依然有可能获得法院的支持。
2、 对于《商品区分表》的使用上,与驳回复审的审理不同,即,更宽泛的扩大保护,对于恶意申请的,在商品或服务是否构成类似或近似上,根据案情突破分类表。

二、 互联网环境下侵犯商标权/专利权案件管辖法院的确定
1、 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包括侵犯商标权及专利权的案件,侵权结果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浙江、上海法院的判决)
2、 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的结果发生地是否包括被侵权人的住所地?
各地法院判决存在不同认定结果。
3、 网购收货地是否可以作为确定管辖法院的连接点?
江苏高院认为可以,广东法院认为不可以。
发言人观点:
(1) 将网购收货地作为侵权行为地或者侵权结果发生地确定管辖,会冲击原告就被告的基本管辖制度。
(2) 网络侵权不同于普通侵权行为,往往发生在网络领域内,而不具有具体的侵权行为地。
(3) 将网购收货地理解为侵权行为地,混淆了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和侵犯商标权/专利权案件的关系。

三、 商标使用过程中的诚信要求及法律后果

应注重商标所应发挥的作用,注重使用并规范的使用。注册后的使用行为中存在恶意的,可以据此搜集证据,提起无效。

北京国際印刷技術展示会――主催者によって指定された唯一の法律サポート機構

北京国际印刷技术展览会–主办方唯一指定的法律服务机构

2017年北京国际印刷技术展览会于5月9日—13日在中国国际展览中心新馆举行。作为主办方唯一指定的法律服务机构——北京市怡丰律师事务所、北京怡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在现场为参展商提供专业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

经怡丰驻展人员的协调,顺义区知识产权局工作人员到展会对涉嫌侵犯专利权的参展商进行现场执法

参展商向怡丰驻展人员进行知识产权等的专业咨询

工商执法现场,协助外国企业权利人维权

工商执法现场,协助印尼华侨举报未注册商标擅自使用®标志

「4・26世界知的財産権日|イノベーションにより生活の変化”ビジネスモデル」特許・企業知識産権保護の検討会

“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创新改变生活暨”商业模式“专利·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研讨会

2017年4月26日,在第17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当天,由中国智慧工程研究会国际学术交流专业委员会以及法制日报法制与新闻杂志社联合主办、由北京怡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北京市怡丰律所事务所承办的“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创新改变生活暨”商业模式“专利· 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研讨会在北京维景国际大酒店举行。

与会嘉宾合影留念

研讨会现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

知识产权公益服务联盟发起倡议签字仪式

中国智慧工程研究会国际交流部智慧经济信息中心主任,本次承办单位负责人于春生接受媒体采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