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835620号Canonに関する異議審判の決定
第8835620号Canon异议复审裁定
亮点问题
在异议复审阶段,对被申请人的经营情况进行调查,发现被申请人已经存在连续三年未年检,已经被当地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证明被申请人已经不具备《商标法》第四条所规定的从事商业活动的资格,该主张被商标评审委员会采纳,异议复审理由获得支持。
亮点问题
在异议复审阶段,对被申请人的经营情况进行调查,发现被申请人已经存在连续三年未年检,已经被当地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证明被申请人已经不具备《商标法》第四条所规定的从事商业活动的资格,该主张被商标评审委员会采纳,异议复审理由获得支持。
亮点问题
在异议复审阶段,对被申请人的经营情况进行调查,获悉被申请人存在一贯抢注他人商标的不良行为,且被相关媒体多方转载报道。代理人搜集了相关证据,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获得支持。
亮点问题
本案商评委的复审裁定理由为:
1、国际注册申请日已经超过最早注册申请日期,不能主张优先权;
2、商标违反禁用条款的规定。
综上不能获得注册。
尽管本案最终未能在禁用条款规定上说服法官获得注册,但是,关于国际注册申请日的判断和能否主张优先权的主张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即,商标局的审查界面显示的国际注册申请日期是商标局收文日期,与该商标的国际注册日期无关,不应作为判断在先权的依据。
商标审查中,应按照以下顺序确认国际注册商标在先权日期:
(1)优先权日期;
(2)后指定日期;
(3)国际注册日期。
本案中,诉争商标的国际注册申请日是2013年1月11日,引证商标的注册申请日是2013年1月16日,晚于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日,因此,不能成为诉争商标获得注册的障碍。
亮点问题:
异议人以第12类上在先注册在“摩托车及其零部件”商品上的第910400号“KEIHIN及图”商标阻止被异议人在第7类的“化油器”商品上的“KEIHIN及图”的注册申请。
由于“KEIHIN及图”属于被异议人在第7类“化油器”商品上的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为全球同行业者所熟知,在先存在中级人民法院及最高院的诉讼判决,均认定第7类的“化油器”与第12类的“摩托车及其零部件”存在差异,不构成近似商品,据此,审查员突破了“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第7类0738群组注释中所述的“本类似群与第七版及以前版本1202汽车零部件,汽车配件,1203摩托车配件及其他现属于0738、0748的发动机零部件等商品交叉检索”的内容,裁定异议人所属异议理由不能成立。